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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對藥品暫停銷售的企業實行行政強制措施政策解讀
    重慶市政府公眾資訊網  www.cq.gov.cn        2008年06月30日 09時49分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按:近年來,虛假違法廣告已成為群眾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為了加強治理,提高用藥安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被暫停銷售的違法企業發佈更正啟事解除強制措施的辦法》(渝食藥監市[2008]42號 以下簡稱《辦法》),並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渝文審[2008]12號)。為了讓大眾及藥品廣告發佈企業及時了解相關政策的具體內容,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就我市加強藥品廣告監管進行政策解讀。

    一、背景、目的
    按照法律事權的劃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的前置審批機關,依法對藥品廣告進行審查和日常監測。
    我局一直立足本職,對發現的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及時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定期發佈違法藥品廣告公告予以嚗光。
    為加強宣傳、突出服務功能,我局自行研製開發廣告查詢系統,將所有經我局審批、備案的廣告予以公佈,方便群眾核實,為提高人民群眾辨別真假藥品廣告的能力,我局還在網站上開闢了專題專欄,發佈違法藥品廣告消費安全警示和進行典型違法藥品廣告案例評析,提醒消費者安全用藥。
    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堅決採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
    但《藥品廣告審查辦法》未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解除做出形式和內容上的具體要求,涉及被暫停銷售藥品的企業在發佈更正啟事時,存在版面小、次數少、內容含混等問題,社會知曉度不高,起不到對消費者的警示作用,發揮不了公眾在廣告治理中的社會監督作用,同時因違法成本低,部分藥品反復被暫停銷售,在強制措施解除後其違法廣告又反復發佈,也達不到對企業教育和懲戒的目的。
    在藥品廣告監管工作中,對虛假廣告涉及的產品採取暫停銷售行政強制措施是必要而有效的行政手段,為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針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中存在的問題,在市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我局制定了此辦法。
   
二、什麼情況下採取藥品暫停銷售強制措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發佈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發佈更正啟事。
   
三、對更正啟事內容的要求
    1、發佈違法廣告的企業名稱、廣告中宣傳的產品名稱、發佈的媒體名稱(包括具體的版面、電視頻道、電臺頻率)、藥品生產廠家;
    2、藥品監管部門認定的違法種類,並明確說明違法的具體表現或內容;
    3、國家核準的藥品說明書、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4、明示因發佈違法廣告被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暫停銷售及暫停銷售的起始時間;
    5、向公眾表示歉意並保證不再發佈違法廣告。
   
四、對更正啟事形式的要求
    1、須在原發佈違法廣告的媒體發佈更正啟事;
    2、在平面媒體上更正的,必須是發佈違法廣告的同一版面、位置、相同的版幅;
   在廣播電視媒體上更正的,必須是發佈違法廣告的同一頻道(頻率)、時段、相同的播出時間,字體應清晰可辨,並通過旁白宣讀;
    3、發佈更正啟事的天數必須與發佈違法廣告的天數相同,至少不得少於三天。
   
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
    1、企業須提交按要求發佈更正啟事的有效證明材料及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申請;
    2、經對證明材料審核屬實的,我局在網站上公示,時間為5天;
    3、公示無異議的,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對存在異議的,在核實報告做出後15個工作日,做出是否解除強制措施的決定;
    4、解除強制措施決定後,將及時通知各區縣分局和市藥品稽查總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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