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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意見》的起草背景是什麼?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於2002年出臺了《鼓勵支援社會力量辦學的意見》,我市民辦教育得到較快發展。截至2007年,重慶市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2481所(不含民辦培訓機構172所),佔全市學校(教育機構)總數的17.5%;在校生人數50.1萬人,佔全市教育機構學生總數的8.4%,比2002年的27.6萬人翻了近一番。其中民辦幼兒園2113所,在園幼兒數18.7萬人;民辦小學159所,在校學生5.2萬人;民辦初中107所,在校學生5.5萬人;民辦普通高中15所,在校學生2萬人;民辦中等職業教育學校65所,在校學生10萬人;獨立設置的民辦高職學院6所,獨立學院7所,在校普通本專科學生7.17萬人,佔全市高校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數的17.3%;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9所,在校學生1.6萬人。另有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172所,在校生2.3萬人。但我市民辦教育仍存在總量偏小、結構不盡合理,社會上對民辦教育還存在偏見,民辦教育扶持政策不夠完善,部分民辦學校自身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辦學行為不規範等問題。這些困難和問題阻礙了我市民辦教育的發展,必須通過改革加以解決。
《意見》以《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依據、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黃奇帆在今年初全市民辦教育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為核心,圍繞推動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的目標,著力在促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方面予以創新和突破。《意見》的起草過程,充分貫徹了市委、市政府促進民辦教育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思想,《意見》的諸多政策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政府對民辦教育的重視和支援,《意見》的出臺速度,彰顯了市政府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決心。
問:《意見》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按照國家對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量支援、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指導方針,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理清思路、落實措施,使我市民辦教育的整體水準得到較大提升,民辦教育的發展邁上一個新臺階,為我市建設西部教育高地、長江上游地區教育中心作出貢獻。
問: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答:到2012年,全市民辦學校在校生總數達到80萬人,民辦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佔高等教育的20%以上,民辦職業教育佔職業教育的30%以上,民辦學前教育佔學前教育的70%以上,建成一批義務教育階段的優質民辦學校。
問: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的相關舉措是什麼?
答:《意見》對鼓勵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提出了明確的舉措,著力在促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民辦教育用地政策
《意見》明確規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辦學用地納入城鎮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民辦學校教育教學用地按收支兩條線辦法先交納土地出讓金,再申請免繳”。
(二)減免城市建設規費
《意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房屋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行政性收費、服務性收費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三)率先提出資產過戶費方面的優惠政策
《意見》對民辦學校完善法人財產權過程中的資產過戶等相關費用作出了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資產(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以房地產投資興辦民辦學校,或者民辦學校受讓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的房地產用於教育的資產)過戶免收資產過戶稅費。減免資產過戶時的服務性收費。”
(四)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意見》明確規定:“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的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學校用於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國家指定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向民辦學校捐贈的用於公益性的財務,其捐贈支出按現行稅收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按規定比例扣除”;“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按稅法享受有關優惠”。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意見》明確規定:“支援民辦辦學主體通過合資、合作、參股的方式投資辦學”;“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產、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鼓勵和支援境內外企業以及個人、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投資民辦教育。鼓勵和支援民辦學校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民辦學校組建集團式的辦學實體。”
(六)建立健全融資體制
《意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可以用非教學資產作抵押和學費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擴大和改善辦學條件”;“市和區縣(自治縣)建立政府基金,為民辦學校貸款提供貼息支援”;“鼓勵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為民辦教育機構提供捐贈,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七)加大政府財政經費扶持力度
《意見》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的雜費、公用經費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政策,市和區縣(自治縣)按標準給予補助”;“
中等職業學校的資助政策和資助標準,對民辦中職學校學生與公辦中職學校學生一視同仁”;“市財政根據民辦高校生均投入情況按比例給予適當補助”;“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撥專款和接受捐贈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
(八)支援民辦高校做大做強
《意見》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的支援,根據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配新增的招生計劃,使民辦高校在校生規模有較大增加”;“允許有條件的民辦高校經批准開展自主招生工作和開辦應用型專業自學考試試點”。
(九)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意見》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民辦教育社會仲介服務體系”;“嚴厲打擊干擾和破壞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新聞媒體應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發展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辦教育的優秀典型,為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問: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相關舉措是什麼?
答: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總體要求,《意見》在鼓勵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提出了明確措施的基礎上,也對我市民辦教育的規範發展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明確管理職責
《意見》明確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佈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和市有關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建立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
(二)健全監控機制
《意見》明確規定:“健全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落實法人財產權。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制度。建立民辦學校設置環節的風險保證金制度。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發佈民辦學校的辦學資訊制度”。
(三)依法處理違規
《意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對民辦學校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資產不按期過戶、辦學條件不達標、違法違規招生、違規收費、財務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辦學資金、虛假宣傳、發佈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年度檢查不合格等行為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公眾如需了解我市在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方面的具體政策應如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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