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廣發〔2010〕223號
各區縣(自治縣)文廣新局:
為貫徹落實《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第60號令),規範我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制定了《重慶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已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登記號:渝文審〔2010〕14號),現予以印發。該《實施細則》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
重慶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29號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電部第11號令)、《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第60號令)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境內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及其配套供應、售後服務維修和境內廣播電視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
對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數字電影院線等特定用戶的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未取得《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施工及其配套供應、售後服務維修和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條 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負責全市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的統籌規劃和審批工作;對區縣(自治縣)文化廣電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管理工作和安裝服務機構的業務活動、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自治縣)文化廣電行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分層次、分區域進行專營服務體系和網點的建設;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
第五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設立及網點的規劃和建設應結合本地廣播電視覆蓋規劃和建設情況,依法維護用戶的基本公共收視權益和廣播電視事業建設及節目傳播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維修網點,應當根據擬申請服務區的範圍,向所在區縣(自治縣)文化廣電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審批。
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自收到申請20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發給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我市部分主城區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及其維修網點的設立,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提出規劃意見並實施;服務區域涵蓋主城數個行政區域的,以及涉及在我市註冊的船舶等移動設施的,直接向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應當是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除符合《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安裝服務能覆蓋所在區縣(自治縣)全部行政區域;
(二)能設立適應用戶需要的維修網點,並對其進行有效管理。
第九條 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表(一式3份);
(二)擬申請服務區的範圍;
(三)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名單(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2人)及資質證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簡歷及主要出資單位有關證明材料;
(五)營業場所證明。
第十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維修網點應由衛星地面接收施安裝服務機構設立,經所在區縣(自治縣)文化廣播行政部門審核後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批准。維修網點的設立除符合《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至少2名工程技術人員;
(二)具有必要的技術設備和交通工具。
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維修網點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和資質證明材料;
(三)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間關係的情況說明;
(四)主要技術設備和交通工具清單;
(五)營業場所證明。
第十一條 衛星接收設施不得進入社會市場流通領域,相關產品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專營。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不得經營非法渠道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所採用安裝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配件產品,必須從持有國務院品質監督檢驗檢疫行政部門頒發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定向進貨;進貨時,應當核驗企業所持國家統一組織招標的中標通知書和與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簽訂的設施採購合同等文件,確保來源合法、品質合格。
第十二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維修網點,應當憑用戶出具的區縣(自治縣)文化廣電行政部門開具的購買證明,向用戶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及維修服務。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相關供貨產品的維修等其他後續服務,可以通過委託、代理、合作方式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維修網點承擔。生產企業不得自行設立或參股安裝服務機構和維修網點。
第十三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維修網點不得為傳播非法衛星節目信號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
衛星節目運營機構只能向取得《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委託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
第十四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或維修網點應當嚴格按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載明的規範履行安裝和維修服務職責。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文化廣電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的統一要求和格式,於每季度末將本季度所轄區域內開具的購買證明登記資訊、維修網點營運等情況上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備案。
第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及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有關法規、規章,由我市文化行政執法機構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及《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涉及的有關事宜按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本細則實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據本規定重新審核登記,換發許可證;擅自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重慶市文化行政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文化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