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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國務院法制辦秘書司副司長李岳德 從開始起草到審議通過,前後歷經七年的行政許可法終於在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制定時間之長,討論次數之多,改動幅度之大,參與面之廣,在我國近年來的行政立法中都是非常罕見的,因而引起國內外的密切關注。法制日報報記者為此走訪了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起草人之一、國務院法制辦秘書司副司長李岳德。 一、行政許可法的制定歷時如此之長,您能介紹一下該法出臺的具體過程嗎?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1996年著手行政許可法的調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許可法(徵求意見稿)》。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行政許可法列入立法規劃,確定由國務院提出法律草案。據此,國務院法制辦以徵求意見稿為基礎,結合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從2000年初開始行政許可法的起草、調研、論證,就起草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問題,徵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行政許可法(初稿)》,於2001年7月印發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單位以及專家學者徵求意見;召開3個座談會,聽取國務院部分部門、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幾次召開國內外專家參加的論證會,研究了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行政許可制度;還請4個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門對草案有關行政許可程式的規定提出意見,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經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02年7月5日由國務院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03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2003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第四次審議通過。 二、行政許可法從開始起草到審議通過,前後歷經7年,其中國務院曾兩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四次審議,這在其他法律是不多見的,請問為什麼? 答: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的界定和行政權力的運作方式,事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事關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許可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對行政許可基本原則、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與分類、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劃分和設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許可程式、監督檢查、收費、法律責任規定,都涉及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改革。 而其中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理論問題,國外也無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要使行政許可法在法律上、理論上站得住,有所創新、有所改革,又力求做到在實踐中行得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都需要反復調查研究、論證,使各方面意見和認識逐漸趨於一致。在行政許可法起草審議過程中,我們特別注意進行反復調研、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充分發揚民主,在草案臻於成熟、保證品質的條件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才審議通過。 三、行政許可法起草過程中體現了什麼樣的思路? 答:總體思路是: (一)從設定、實施兩個環節規範行政許可,保證行政許可合法、高效、公正、便民。對設定行政許可規定得原則一些,使其在法律上、理論上站得住;對實施行政許可儘量規定得具體一些,力求在實踐中行得通。 (二)推進體制創新。總結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借鑒國外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了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範圍、設定行政許可說明制度、書面申請制度、窗口式辦公制度、當場受理制度、聽證制度、期限制度、當場決定制度、對被許可人的舉報監督制度等。 (三)強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一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過程中的法律責任;二是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