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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無異於中國政府的一場“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變著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變現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 變化一:國務院各部門無權設“門檻” 審批“門檻”誰有權設定? 我們現在的設定者,上至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下至鄉政府、甚至其派出機構,就連一些機構的內部文件也同樣照設不誤。審批太濫,令出多門。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行政許可的設置權只有三個層次的國家機關可以行使: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二、國務院;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即使這些機關也不能隨意設定行政許可,而必須依據法定的許可權。比如第三層次的國家機關設定行政許可便有“四不得”:一、不得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設立行政許可;二、不得設立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三、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四、設立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習慣於用部門規章設置“審批”門檻者,必須換換腦筋了。 變化二:審批項目“減負” 和3年前的審批項目相比,如今的審批項目已大大“減負”。 2001年,我國啟動了以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事項為主要內容的行政審批體制改革,國務院已分兩批廢止了1195項行政審批項目,另有82項行政審批項目被移交給行業組織或社會仲介機構管理。 而行政許可法更是從“根”上對審批事項進行了嚴格限制,大大壓縮其數量。 依照新法,審批項目主要限於五個方面———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事項。包括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金融、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經營活動等;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事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許可,無線電頻率配置許可,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等;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包括律師執業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格、建築企業資質等;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包括消防驗收,生豬屠宰檢疫,電梯安裝運行標準,水庫大壩竣工驗收等;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包括工商企業登記,社團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 而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都不能設定行政許可。 變化三:“信賴保護”原則防止“出爾反爾” 記者到雲南採訪,碰到這樣一件事。 當時,當地一家“卡拉OK”店已獲准開業。房子裝修了,設備買全了,人員也雇到了,沒料想卻碰上了政策調整要“壓縮”娛樂場所,未開業的“卡拉OK”店一律不允許開業。看著資金白白打了水漂,老闆叫苦不迭…… 這就是一件典型的審批“出爾反爾”。而這樣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尚不在少數。 在某著名旅遊景點,管理部門曾違法審批許可了大量違章建築。後來在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涉下,該管理部門又一紙命令拆除了這些已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建築,業主們損失慘重。 還有“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的現象。每當某一違法現象猖獗之時,行政機關往往來一場“嚴打整治”。對相關業主,不論是否已經獲得許可,也不論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要麼全部重新審核發證,要麼一律取締…… 為了避免這種“出爾反爾”,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作出許可後,不得擅自改變已經依法生效的行政許可,即使是因為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等原因。如果由於公共利益的原因,確需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也要依法進行,盡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並對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 變化四:方便群眾辦事 在廣西玉林,一位65歲的老人,為了籌建一個花木市場,在十餘個部門間來回“跑”審批,折騰了86次…… 許多老百姓感嘆:行政審批就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 而按照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審批則會變得“門好進、臉好看、事好辦”。 ———審批權相對集中,實施“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 —行政機關會儘量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並允許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等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變化五:減少收費 行政許可過濫,經濟利益的驅使是一大主因。 一些行政機關明明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職能,卻要亂收費;一些行政機關則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搭車收費”;一些行政機關還越權設定收費項目;在個別情況下,收費甚至成了行政許可機關批准許可的主要條件甚至唯一條件…… 於是乎,有群眾形象地說:“行政許可就是收費。”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減輕申請人負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審批“原則不收費”制度: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費…… 而可以收費的例外,則主要限於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事項,且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收取的費用,也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變化六:“暗箱操作”失去生存空間 “暗箱操作”問題,也是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一大弊病。批准條件是什麼?多長時間有結果?由於規定不明確,為“暗箱操作”留下了生存空間。 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開出“良方”:—— —資訊公示。行政機關要把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對於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必須舉行聽證。 ———對於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尤其是資源開發的許可,原則上要進行公開拍賣。 變化七:百姓說話機會多了,分量重了 以前,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一言堂”,老百姓無法參與;而行政許可法則明確規定:必須聽聽老百姓如何說,老百姓也有參與權。 ———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立法機關進行相關說明。 ———設定的行政許可生效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還要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就要在20日內組織聽證。 變化八:監管方式增多 “年關難過!年檢成了走過場,費時又費錢。”一些企業家這樣感嘆。 “生產品質、安全生產、稅收、衛生……一批檢查人員還沒走,又來一批,連正常的經營也受影響。”一些企業家則被各種各樣的檢查弄得苦不堪言。 為防擾民,行政許可法將監管模式規定為以書面形式為主,認核查被許可人的有關材料;通過書面監督方式難以達到監督效果,需要進行實地檢查、核驗、檢測的,才進行實地檢測。同時,為了保證監管品質,行政許可法將對違法情況的舉報權賦予了群眾。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