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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衛醫〔2008〕20號
重慶市衛生局轉發關於維護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局,市級各醫療衛生單位,三醫大各附院,解放軍三二四醫院、武警重慶總隊醫院,大型企事業單位醫院: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6號)轉發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規範體檢項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工體檢的常規項目;招、用工單位根據相關規定要求開展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的,應向醫療機構提交委託書。委託書保存1年。
二、切實加強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重視體檢服務的管理,加強對醫療機構體檢品質和體檢項目的督查。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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