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須知
依據《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實施
一、結婚登記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二、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一)男女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戶籍在本轄區;
(二)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三)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五)男女雙方無禁止結婚的疾病;
(六)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七)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一)男女雙方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張;
(三)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或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
四、辦理結婚證所提供的證件注意事項:
(一)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薄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薄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婚姻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渝價(2001)18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標準
結婚證工本費 對 9元
離婚證工本費 對 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