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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溪縣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

     
    發佈日期:2010-12-22

                                        

      巫溪縣人民政府文件

                 巫溪府發〔201092

     巫溪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巫溪縣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的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巫溪縣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已經縣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年十月二十六日

     

     

     

     

    巫溪縣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

    為加快推進城鄉統籌發展,鼓勵投資興業,促進縣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特製定巫溪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一、財稅優惠

    ()增值稅

    1、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年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電力、煤炭開採企業除外),固定資產投入300萬元以上的商貿物流企業,固定資產投入200萬元以上的新辦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從投產之月起的三年內,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2、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電力、煤炭開採企業除外)、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 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一次性技術改造投入200萬元以上,三年內增值稅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50%安排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營業稅

    3、在巫溪工業園區投資工業房地產,從實現營業收入之月起,三年內營業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給企業用於擴大規模。取得《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確認書》的工業廠房及輔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時繳納的營業稅,地方所得部分按月全額安排給企業;出租標準廠房的工業廠房及輔助用房所獲取的租金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地方所得部分按年全額安排給企業。取得《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確認書》的標準廠房項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縣級所得部分全額安排給開發業主。

    ()所得稅

    4、按西部大開發政策規定,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政策的新辦項目,企業所得稅減按15%計徵。對鼓勵類收入佔總收入達到70%以上的民營企業,企業所得稅再減半計徵。

    5、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5年減半徵收;減半徵收期間,納稅人同時符合西部開發鼓勵類條件,且鼓勵類收入佔企業總收入達到70%以上,企業所得稅再減半計徵。

    6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投產之月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內部分或全部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第四、五年分別安排50%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7、從事農副產品加工,且固定資產投入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從投產之月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第四、五年分別安排50%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8、引資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入200萬元以上的,從實現銷售收入之月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增量部分,三年內由縣財政安排50%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9、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在巫溪設立區域性連鎖企業總部、區域性配送中心的新辦商貿物流企業,以及商貿物流企業新增商業設施投資部分;新建賓館飯店,固定資產投1000萬元以上的,從開業之月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第四、五年分別安排50%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10、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旅遊服務業,固定資產投入200萬元以上的餐飲娛樂業,從開業之月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內全部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第四、五年分別安排50%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11、收購兼併縣內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固定資產投入300萬元以上的商貿物流企業、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並獨立納稅,從投產之月起,所得稅地方所得增量部分,前三年內全部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第四、五年分別安排50%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12、從事對外貿易,出口創匯在國家規定的減免期滿後,凡出口創匯產值達到總產值50%以上的,當年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13、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等諮詢業)、仲介業、技術服務業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 自開業之月起,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內全部由縣財政安排給企業。

    ()其他

    14、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5、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6、對符合14、15條款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凡符合三峽庫區進口物資稅費減免條件的民營企業,同等享受相關政策。

    17、興建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專門用作會展活動的房產,房產稅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安排給業主

    18、各項財稅優惠按國家支援西部地區大開發的最新政策執行。

    二、政策扶持

    19、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優先申報三峽庫區產業發展基金和三峽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予以支援。

    20、新建旅遊項目,符合國家六部委《關於長江三峽區域旅遊發展規劃》規定的,優先安排專項資金支援。

    21、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除娛樂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免稅4800元的優惠。

    22、各類用人單位招用三峽移民和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務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3年期社會保險補貼。同時,給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應的崗位補貼,標準每人每年2000元,期限不超過3年。

    23獲得商業銀行貸款按期支付銀行利息,招用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總數達到100人以上並與其簽定了1年以上期限勞務合同的市級重點企業,按國家相關政策給予人均1.5-2萬元貸款貼息。

    24、對招用三峽移民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動管理部門免費進行一次技能培訓。

    25、納入重慶市庫區產業發展規劃的產業項目,縣級信用擔保公司優先提供擔保,到商業營業銀行進行融資。

    26、縣財政為規模以上入園輕工企業提供為期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貼息。

    27、工業用電優惠。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工業企業實行火電直供電試點。對入駐尖山迴圈經濟園區,依託水電資源發展礦電聯營項目的重點招商引資企業,投產後年用電量達到1億度以上的,每年由縣財政在企業所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中按比例安排給企業發展,具體額度按“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待水電直供政策落實後,企業可享受水電直供政策優惠,用電補貼隨即作廢。

    28、物流補貼。對於落戶本地的外來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由縣域外產品運輸產生的物流成本,每年由縣財政根據其當年對縣級財政的財稅貢獻額度,按20%-50%的比例給予物流成本補貼,具體額度按“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凡20112013年進駐巫溪的世界500強、全國100強和重慶10強商貿企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縣財政連續三年每年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物流補貼,補貼在其經營期滿一年後兌現。

    29、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凡投資石材產業和礦電聯營項目的重點入園企業,縣政府可補貼企業修建從資源點到幹線交通的配套公路,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為企業所在礦區用水、用電提供“綠色通道”服務;併為入園企業提供“六通一平”條件至用地紅線,即:通電、通路、通水、通訊、公共污水處理、有線電視、土地平整。

    30、凡銷售收入或加工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輕工企業,入駐巫溪縣工業園區可按“先繳後返”方式連續三年享受租賃標準廠房“零”租金優惠。

    31、積極採取“校企聯合辦學”的方式,將職教中心作為園區企業的人才培訓基地,按企業需要定向培養專業人才,積極為企業提供充足的勞動力資源。

    32、在巫溪縣城區內,實行“退二進三”優惠政策。凡從縣城城區搬遷至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原工業用地轉變為商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增值的縣級所得部分按政策規定全部安排給原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33、凡規模以上重點招商引資企業,其產品符合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在同等條件下按規定優先納入政府採購。

    34、對國際500強品牌、國家級100強品牌入駐我縣開設直營店或專賣店的,且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以上獎勵在其經營期滿一年後兌現。

    三、土地優惠

    35、實施城鄉統籌發展的項目,可以租賃、倒包、入股等流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6、在我縣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投資企業,投資開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三年內年免繳礦權使用費。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所需用地,免繳場地使用費。自礦床進入開採階段,可申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

    37、固定資產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旅遊項目,經營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項目,給予優惠供地。

    38、引進固定資產投入上億元的國內100強企業、中國行業十強企業或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財稅貢獻大的項目,可以更加優惠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9、對在巫溪縣建設經營四星級、五星級酒店,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供地政策;取得資質後,已繳納的綜合價金按“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優惠。

    四、企業自主創新優惠

    40、新辦國家級、重慶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慶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評定),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1萬元。

    41、建立科研機構,並被列入國家級的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企業30萬元;列入重慶市級的,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

    42、新辦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家級認定,一次性獎勵企業20萬元;引進國家級認定的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項目,一次性獎勵5萬元。重慶市級認定的企業和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萬元。

    43、企業新獲得中國名牌稱號, 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獲得國家馳名商標稱號,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新獲得中國著名產品稱號,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獲得出口暢銷產品和國家免檢產品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新獲得重慶市名牌產品、出口暢銷產品稱號,一次性獎勵5萬元。

    新獲得有機食品稱號,一次性獎勵3萬元;新獲得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一次性獎勵1萬元。

    新認定為國家5A級、4A級風景名勝區,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新創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森林公園,全國農業旅遊示範點、工業旅遊示範點,一次性獎勵5萬元。

    新認定五星級、四星級賓館,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

    五、其他

    44、對創意產業新建投資項目貸款,給予一次性一年期貼息;創意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額安排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安排50%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45、新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給予一次性一年期100%項目貸款貼息;新獲得重慶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給予一次性一年期的50%項目貸款貼息。

    46、國內100強企業、中國行業十強企業或投入產出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財稅貢獻大的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六、保障措施

    47、實行重點企業掛牌制度。對縣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企業名單每年公佈一次),由縣政府授予“重點企業”稱號,並掛牌保護。

    48、實行收費明白卡制度。對企業所有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以明白卡的方式予以公開。

    49、實行重點項目服務制度。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配備一名專人,對項目實行全程服務。

    50、實行“服務超市”制度。對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或納稅地方所得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現有企業,實行“一站式”辦公。凡企業需辦理的所有手續,企業在提供齊備的資料後,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上門服務,集中在企業現場辦結。

    七、申報程式

    51、享受優惠政策申報程式。由投資者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向縣商務局提出申請,由縣商務局牽頭,會同縣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及項目落戶地單位,對其進行審核認定,報縣委、縣政府審批同意後,由縣財政局兌現。

    52、本優惠政策從行文之日起執行。之前下發的本級政府職權範圍內有關優惠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為準。發文之前正在執行但未執行完畢的按原文件執行。如本文件有關規定與印發之日後國家和重慶市出臺的最新政策相違背的,一律按最新文件精神執行。

    53、本規定由巫溪縣商務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招商引資  優惠政策  通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0月26印發

    (閱覽次數: 次)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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