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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府辦發〔2010〕171號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經縣人民政府2010年8月28日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決定對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起付標準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巫溪府辦發〔2008〕74號)第三條調整為:參保職工住院治療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在縣外住院治療的首次起付標準為600元,在本縣二級(含二級)及其以上等級醫院住院首次起付標準為400元,在本縣其他醫院住院的首次起付標準為200元。
二、調整報銷比例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巫溪府辦發〔2008〕74號)第二條第一款調整為: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當年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個人負擔15%,統籌基金負擔85%;退休職工個人負擔10%,統籌基金負擔90%。
三、增加慢性疾病病種
《巫溪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巫溪府辦發〔2002〕75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10種特殊慢性疾病病種,新增帕金森氏病、冠心病、類風濕關節炎、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血友病等5個病種。新增病種門診醫療費每個年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扣出一次起付標準(400元)後的餘額,按60%比例報銷,最高支付限額3000元。
四、取消床位費自付比例
取消《巫溪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巫溪府發〔2002〕79號)第三十五條住院床位費由參保人員先自付20%的規定。
五、其他規定調整
取消《巫溪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巫溪府發〔2002〕79號)第三十八條關於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在規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首先自付10%的規定。
六、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