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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縣委、縣政府、市公安局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本縣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全縣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派出機構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研究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公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資訊,分析預測敵情和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資訊並提出對策。
(三)規劃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建設以及幹警教育訓練、人員培訓和公安宣傳工作,制定相關制度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四)收集、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資訊,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組織指揮重大行動和偵察跨地區重大案件,參與處置危害社會安定的聚眾鬧事、騷亂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以及執法制度建設。
(六)參與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七)依法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揮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九)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機關、企事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培訓;推動全縣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開展,指導治保會等群眾組織的建設。
(十)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全縣的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縣公共資訊網路和電腦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縣警衛目標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管理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對全縣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察、考察。
(十四)規劃、組織縣局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和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
(十六)林業公安科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十七)組織指揮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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