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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我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将施行 首次明确10种“情节严重”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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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市民休闲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委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针对垂钓实名登记管理、对禁捕决定中“情节严重”的非法垂钓情形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我市禁捕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重庆段;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同时,纳入我市禁捕范围的河流共754条,具体禁捕范围名录市民可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网等政府相关网站查阅。

《办法》规定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禁钓区。同时,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休闲垂钓则是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为我市的禁钓期,《办法》明文规定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同时,禁止使用 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如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以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等方法进行垂钓。

《办法》对渔获数量和重量也有明确规定。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相关决定进行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十大“情节严重”行为。具体有:一是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二是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三是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是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五是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六是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七是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八是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九是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十是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据悉,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1〕9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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