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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政策(共2条)

发布时间:2023-08-15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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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2.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 023—6757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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