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批发零售业政策(共6条)

发布时间:2023-08-15
发布时间:2023-08-15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1﹒支持商业管理运营企业引进线下全口径商业品牌首店(零售、餐饮、住宿、文旅等)。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及其代理商、联营商在本市开设主营品类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重庆市内新开全球旗舰店、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对符合条件且经评审择优纳入支持的商业管理运营企业,按照所引进商业品牌首店的层级、数量、运营情况及销售额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询电话:12366

3﹒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662701、12366

4﹒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5﹒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6.在有条件的地铁站内“一站一策”打造一批商业小店,引入便利店、咖啡店、奶茶店、甜品店等消费业态,对首次出租店面首年租金减半收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轨道交通集团

咨询电话:12345、023—68002415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 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