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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7-1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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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市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于蓉,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豪声,重庆证监局二级巡视员熊渝川

主持人:徐祖国

文字实录

    [徐祖国] 14:30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了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进一步促进内陆金融业对外开放发展,近期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为了让大家更为详细的了解这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市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于蓉女士,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豪声先生,重庆证监局二级巡视员熊渝川女士出席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有两个环节,一是请于蓉女士、吴豪声先生向大家介绍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第二个环节就是请三位发布人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有请于蓉女士向大家介绍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有请。

[于蓉] 14:34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感谢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我市金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已于近期印发。今天,我就《试点办法》出台背景和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于蓉] 14:36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试点办法》出台背景。为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进一步促进内陆金融业对外开放发展,我市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资格,并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给予50亿美元试点额度。为此,我们出台了《试点办法》。

[于蓉] 14:38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工作。《试点办法》共8个部分36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厘清行政职责。《试点办法》明确由市金融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审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审核通过并获得试点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由市金融监管局向其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同时,上述各单位共同组成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于蓉] 14:41 二是明确试点主体。《试点办法》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内容和投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和资格。同时,对试点企业的高管、股东的条件等做出了规范。内外资机构在符合《试点办法》要求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于蓉] 14:43 三是规范申请流程。《试点办法》对试点企业准入、变更和退出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规定了投资额度核定及使用的原则,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我们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对申请材料采取清单化管理,同时对部分证明性文件由承诺函替代,简化了企业申请流程。

[于蓉] 14:46 四是提出运作要求。《试点办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或服务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外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试点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于蓉] 14:47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相关单位,狠抓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试点任务,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打造优良营商环境。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参与试点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吸引境内外资管机构在渝聚集发展。

[于蓉] 14:49 二是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持续优化试点相关制度、指引,增强试点成效,确保我市QDLP试点规范有序又有活力。

[于蓉] 14:52 三是进一步加大金融开放创新力度。积极争取重点领域金融改革先行先试,深化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为资本跨境双向流动创造更多便利。

[于蓉] 14:53 媒体朋友们:QDLP试点落在重庆,是我市做优做强金融产业,加快金融开放创新的重要机遇。重庆作为中西部首个获得QDLP试点的城市,试点落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市场体系,丰富金融产品,聚集金融机构和人才,提高国际化水平。我们将发挥试点优势,构建具有经济带动力、区域辐射力、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体系。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徐祖国] 14:54 谢谢于蓉女士,下面我们请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豪声先生向大家介绍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有请。

[吴豪声] 14:57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重庆QDLP试点的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作简要介绍。

[吴豪声] 14:58 近年来,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心支持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积极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有效满足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需求。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重庆实施的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有10余项,其中涉及资本项目外汇改革创新主要有QDLP、外债登记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等,对支持和便利重庆跨境双向投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吴豪声] 15:01 作为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制度安排,重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时获批QDLP试点资格且额度一致,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重庆金融开放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重庆QDLP试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准入门槛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设立门槛、单个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单只基金最低投资限额等准入要求进一步放宽。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无最低出资限额要求,单个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单只基金最低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吴豪声] 15:03 二是投资范围广。试点基金对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涵盖了证券市场、大宗商品、REITs以及未上市企业等,既有二级市场也有一级市场,资金投向进一步拓宽。

[吴豪声] 15:04 三是额度管理灵活。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额度即可。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可循环使用。四是投资币种多元。在传统使用外币对外投资基础上,将跨境人民币纳入试点范畴,试点基金可使用QDLP额度直接以人民币资金对外投资。

[吴豪声] 15:06 当前,恰逢构建金融市场开放新格局的关键期,重庆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机遇下,开展QDLP试点具有重大意义。

[吴豪声] 15:07 一是有利于打造高质量资本集聚高地。试点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一流资管机构和高端资管人才在渝集聚,搭建资管领域内外交流桥梁,推动形成新兴金融产业集群,释放西部金融中心、内陆开放新高地政策辐射和资金集聚效应。二是有利于提高对外投资的质量和水平。试点引入新型金融服务业态,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增强对外投资灵活性,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三是有利于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试点拓宽了境内投资者“走出去”的渠道与投资范围,并与其它市场开放机制相配合,共同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落实中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部署要求,服务全面开放的新格局。QDLP试点政策性、专业性还是比较强的,我们也衷心地希望记者朋友们能够全面、准确地帮我们宣传,谢谢!

[徐祖国] 15:09 谢谢吴豪声先生。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就试点办法方面的相关关心的问题来提问。我们请第二排的记者。

[现场记者] 15:11 我想问一下重庆外汇管理部吴主任,请问试点额度是如何分配的?额度管理的原则是什么?谢谢。

[吴豪声] 15:13 谢谢记者提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重庆50亿美元QDLP试点总额度,今后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人民币汇率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试点联席会议将综合考虑试点总额度和申请试点主体实际情况,核定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额度。在不超总额度的前提下,不限制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上限,主要根据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储备、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及合规运营、试点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进行额度核定。《试点办法》规定,如试点额度在获批12个月后未实质使用的,试点相关单位有权收回。谢谢。

[徐祖国] 15:15 谢谢重庆日报记者提问,也谢谢吴豪声先生。继续提问。请第五排的记者。

[现场记者] 15:18 我想请问一下能否介绍一下什么是QDLP试点,以及有哪些机构和个人能够参与到这个试点中来?谢谢。

[于蓉] 15:21 《试点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简称QDLP试点),是指由获得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试点基金以募集资金开展对外投资。QDLP试点涉及3个试点主体,分别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均需满足《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其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作为试点资格和额度申请主体,应该满足以下条件:机构经营行为规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至少有2名具备相应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且5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或者其股东、股东的关联实体有从事投资管理业务、金融业务的资格,或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良好投资管理业绩等条件。

[于蓉] 15:22 试点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可根据内部治理、投资者意愿、税收政策等情况选择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进行对外投资。符合《试点办法》规定,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投资者,均可作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于试点基金,进行境外资产配置。

[徐祖国] 15:25 谢谢于蓉女士。

[现场记者] 15:28 我就试点办法补充一个问题,能不能请吴主任简要介绍一下对外投资渠道,方便我们更好的理解QDLP。重庆外汇管理部下一步推进试点有什么样的安排和计划?谢谢。

[吴豪声] 15:30 谢谢您的提问。目前,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境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深港通、沪港通、沪伦通等。重庆外汇管理部积极对接内陆开放发展战略,支持对外投资健康发展。截至目前,重庆市共581家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投资总额190.8亿美元,累计汇出资金82.6亿美元,主要投向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制造业;现有两家机构获批2亿美元QDII投资额度,主要投向境外二级市场股票及债券。

[吴豪声] 15:32 刚才您还提到重庆外汇管理部怎么推进QDLP试点,我们根据职责分工,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外汇管理服务。一是高质量服务试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全面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引导银行推出专业化、定制化服务,确保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外汇登记等环节的无缝衔接,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效率。

[吴豪声] 15:34 二是有序推进试点纵深发展。建立政府部门、试点主体、银行等多方联动机制,精准对接境内投资者,提升服务的专业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三是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联席会议机制下审慎评估试点主体资质和额度,完善基金事中、事后监测和投资报告制度,促进跨境资金双向有序流动,为试点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回答完毕。谢谢!

[徐祖国] 15:37 谢谢吴豪声先生。请记者朋友继续提问。第三排的记者。

[现场记者] 15:39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想问一下重庆这次试点办法和其他省市的,像海南、天津、上海这些城市的试点办法有什么区别?第二个问题想问一下,既然提到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建设,而重庆是首个中西部试点城市,那接下来这个办法实施以后,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建设会有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徐祖国] 15:40 谢谢。这个问题我们先请于蓉女士来回应一下。

[于蓉] 15:41 QDLP试点有利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构建现代金融开放体系。当前,重庆市正在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依托中新项目与自贸区“双平台”,加快推进跨境理财合作、中新基金互认等一系列开放创新政策,QDLP试点获批就是前期工作的重要成果。

[于蓉] 15:43 试点政策将有力推动试点机构发挥在风控合规、对外投资管理、跨境整合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升市内金融机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吸引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渝集聚发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资产管理行业生态圈,助力西部私募基金高地建设。

[吴豪声] 15:45 前面我已经简单介绍了重庆QDLP试点的四个特点,包括准入门槛、投资范围、额度管理、投资多元等方面,都体现了重庆特色。QDLP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境内投资者全球资产配置的策略和产品选择,境内投资者可实现多维度、多层次、多策略的全球资产配置。2012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下,上海率先启动QDLP对外投资试点,深圳、北京相继开展试点。

[吴豪声] 15:47 重庆充分借鉴其他试点地区经验,对QDLP试点主体设立模式、申请条件、试点运作、投资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定优化,更加灵活便捷,未来有望受到境内投资者的青睐。据了解,已有多家境内外机构在其他试点城市参与试点并成功开展对外投资。通过试点能够引入境内外专业的、有影响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进驻重庆,并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按规定范围开展对外投资,对重庆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具有重大意义。

[徐祖国] 15:50 谢谢,请继续提问。

[现场记者] 15:52 我是重庆交通广播的记者,能不能介绍一下申请资格和额度的流程怎么来办理?谢谢。

[于蓉] 15:58 好的,谢谢你的提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QDLP试点的申请主体。联席会议进一步优化了流程和材料,在必要的填写材料上制定了模板,方便大家填写。此外,我们编制了业务流程图,详细说明了机构需要了解的各个环节及相关部门对接人,会后也将发给各位媒体朋友参考。简单介绍一下流程:第一步申请主体向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后,由市金融监管局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第二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取得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第四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第五步试点基金开展对外投资,办理资金汇出入。

[徐祖国] 16:00 谢谢于蓉女士。请第四排的记者朋友提问。

[现场记者] 16:02 请问一下市证监局熊女士,关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运作有哪些主要的监管规范?谢谢。

[熊渝川] 16:05 谢谢你的提问。关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一方面需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试点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需同时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各项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这里重点强调以下五点。一是需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二是不得公开宣传、募集,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是管理人应忠实履行受托义务,不得侵害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报告基金的运行情况。谢谢。

[徐祖国] 16:11 好的,谢谢熊渝川女士。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提问就到此为止,非常谢谢记者朋友关注我们这个《试点办法》的有关情况。也谢谢三位发布人来出席发布会,向我们重点解读这个办法。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下次再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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