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8863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08-12-17 |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 渝办发〔2008〕354号 | 发布日期 : | 2008-12-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8863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 2008-12-17 |
| 发布日期 : | 2008-12-17 |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办发〔2008〕354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
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规划局拟定了《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相关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
执行相关标准的意见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执行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08〕14号)中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三、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中小学建设,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地条件,选择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或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渝规发〔2002〕14号)。
四、校舍建设的抗震设防,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抗震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口分布密度,做好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规划调整,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并实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学校建设项目立项严格把关,不得随意调整校舍建筑面积和投资。财政部门要作好学校建设资金的筹集,加强校舍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超概(预)算建设,杜绝学校建设的欠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要在审查学校建设方案和设计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学校建设质量,在发生重大意外灾害时,校舍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规划部门要在审查学校建设的规划选址和校舍布局的功能分区时,严格按照学校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定和功能分区要求,把好学校建设的定点规划和功能分区关,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