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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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5〕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重庆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并需要内销的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等保税货物。加工贸易废料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由重庆海关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设立统一的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服务。加工贸易废料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

平台设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平台运营单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的领导,建立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工作协商会议机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庆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工作协商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过程中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和有关危险废物的转移审批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平台建设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金融办负责平台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营经费保障。

市外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有关工作。

第六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经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并在平台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提供服务,记录交易过程、做好日常维护,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管理。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公布交易有关信息,公开交易。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并出具交易鉴证报告。

第九条  重庆海关、市环保局等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

第十条  通过平台未能交易成功的加工贸易废料的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由重庆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的,由重庆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办、重庆海关、平台运营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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