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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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含三峡水库,下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含资金直补规划和项目扶持规划。

第四条  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后扶办)负责制定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移民局负责管理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的要求和市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数量,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后期扶持规划。

第七条  后期扶持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后扶办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修改,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分为直补项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直补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直补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发放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预留指标和核减指标管理的通知》(渝水后扶〔20082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前期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投资。

第十一条  不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后期扶持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项目主要投资来源的性质按照其他有关行业的规定开展,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有关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可委托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专业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区县(自治县)参照市级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文件抄送市后扶办。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有关审批机关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行咨询评估再予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结束半年内,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情况应在工程所在地村、社进行公示,让移民群众广泛知晓。

第十八条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年度计划管理分为直补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复的后期扶持人口数量包干指标内,测算本行政区域年度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编制直补项目和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工程项目年度扶持资金应包含上年结转的项目扶持资金和因核减直补人口而增加的项目扶持资金。涉及其他国家投资的后期扶持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征求区县(自治县)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对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批复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后期扶持工程项目储备。后期扶持项目必须在完成前期工作的前提下申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前应在项目涉及的水库库区或移民安置区村、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应核实清楚后再予申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实行当年编报,次年实施。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由市水利局或市移民局分别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直补人口如果发生变化,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发生变化的季度末月报市后扶办备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内的个别项目进行调整,项目实施地所在村、社应通过移民群众“一事一议”作出调整决定,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审批。审批结果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交通、水利等投资额度较大、因年度项目资金有限不能在一个年度内全面安排实施的项目,在有关移民村、社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实行集中安排、分期实施、逐村销号。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分季度编报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进度报表。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后期扶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信息数据库及移民人口汇总统计表,报市后扶办汇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实施后期扶持项目的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每年1月底前向市后扶办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监测评估费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后扶办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后扶办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对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质量和效果较好、移民群众满意的区县(自治县),在安排市级以上有关后期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严肃后期扶持工作纪律,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后扶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后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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