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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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主城区危旧房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办〔2010〕41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主城区危旧房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含新建及购建安置房)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免收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6项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捎带”量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额度由“拆12”调整为“拆12.5”。

三、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新建安置房涉及的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线搬迁、建设费用,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土建工程费用由煤矿棚户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二)电力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费用)的35%由煤矿棚户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承担,65%由市电力公司承担。

(三)供水、供气、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线安装(含设备费用)工程费用,由其运营单位出资建设并拥有权属。

(四)管线搬迁按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进行还建,扩容部分由各管线运营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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