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

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标准

从2014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1.5%;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元/月调整为3元/月,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月,到2016年达到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二、调整报销起付线

从2015年1月1日起,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到3.7万元,之后每年递增5000元,到2017年达到4.7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调整经办模式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借鉴国家推进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模式,从2015年1月1日起,采取用大额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改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行风险共担。

原大额医保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日

发布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