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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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根据国家、我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由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设,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及防灾减灾服务的专业平台,包括市、区县级平台及其延伸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事业、企业单位的平台。

第三条  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共享监测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制作、发布、传播、接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控预警响应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发布通道和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应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发布内容(含中英文两种文字)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填写《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经审批后录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选择发布范围、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同时将《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会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密切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建立记录档案,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程序调整预警信息,并将调整结论及时送达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预警信息的调整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民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应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和监测员、应急志愿者等人员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共享、研判会商


第二十条  农业、国土房管、水利、林业、气象等涉及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历史、实时监测信息数据库并提供数据共享接口。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所需自然灾害数据信息的汇集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需要,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起会商研判。会商结果由发起单位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评估与预警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自然灾害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定期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交流各方面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对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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