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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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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

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2020年1月7日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和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并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审核工作。重庆警备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硕士研究生40%、博士研究生70%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总补偿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除学费。对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年限为3年。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到2020年年底,与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3300元、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000元。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免住宿费资助面占全市学生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0%,并分区域相应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一般区县30%、贫困区县40%。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按8∶2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分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市财政逐区县核定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区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四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按各高校报送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将资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属高校。

第十五条  市属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区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预算管理,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4%;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各类学校(含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3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4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4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7〕52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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