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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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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在渝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

为激励和引导中央在渝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促进我市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科研机构发展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要求,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和《重庆市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重庆市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激励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市级科研院所,包括市级事业科研院所、由原市级事业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市级改制科研院所)。对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出资带动市级科研院所发展和改革的中央在渝科研院所(含原中央事业法人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院所),激励资金可给予支持。

第三条  设立激励资金目的在于引导市级科研院所突出科技创新的职能定位,根据院所规划搭建研发平台,吸引高端人才,布局科研项目,提高研发投入,提高市场服务能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按照“自愿申报、突出研发、激励改革、竞争分配”的原则,提出激励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年度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监督激励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效益情况等。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安排,审核激励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中央在渝科研院所(含原中央事业法人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院所)重点围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难题,通过项目合作带动市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攻关,促进市级科研院所发展的,给予适度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鼓励市级科研院所发起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扩大与企业、高校开放合作,对整体转型发展为新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水平创新资源举办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级科研院所,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相关规定的,可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章  资金测算与分配

第七条  激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有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单个单位的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基础因素(占比60%)。考虑关涉院所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学科类别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二)绩效因素(占比40%)。市科技局建立市级科研院所评价体系,重点评价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科研项目的实施与储备等情况,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根据改革发展最新要求,适时动态调整完善。绩效评价采取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科研院所分配因素值=基础因素×60%+绩效因素×40%

某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该院所分配因素值/Σ分配因素值×年度事业单位法人科研院所激励资金总额

某市级改制科研院所绩效激励资金=该院所分配因素值/Σ分配因素值×年度改制科研院所激励资金总额

第八条  市科技局以五年为周期,对市级科研院所开展中长期绩效评价。

中长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强化科技创新使命、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推动有成效的体制改革、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实现可持续的良好经济效益。

市科技局应当将结果用于当年绩效激励资金的分配,同时将结果通报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在预算安排、编制安排、机构设置、创新创优、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科研立项等工作中,参考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中长期绩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研院所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成效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和中长期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可采用“揭榜”鼓励市级科研院所承接体制机制改革任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4月30日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科研院所自愿填写申报书,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级科研院所绩效答辩会,由参与申报的市级科研院所报告科技创新工作。市科技局组织绩效答辩会专家组,结合申报材料、答辩情况,评价科研院所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成效,形成审核意见和绩效得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因素得分和绩效得分情况,提出科研院所激励金额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激励资金支持的市级科研院所应遵守中央和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激励资金具体用途参照《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基本科研业务费定位,可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劳动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十四条  获得激励资金支持的市级科研院所应采取“自主命题、自主申报、自主结题”的方式,将资金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项目个数、项目金额均不得低于50%。市级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在市级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入库项目应符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规定,并按要求及时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项目资料。市科技局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科研院所申报和使用激励资金,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嫌科研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施行。《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5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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