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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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0〕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和降低人民群众负担为目标,加强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药品交易采购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坚持全流程监管,做到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行药品统一平台采购。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及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店等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虚高药品价格。

完善平台一体化功能。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药品采购、使用、支付的信息共享,加强药品交易采购全流程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防范欺诈医保基金,预防药品交易采购领域腐败行为。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制度体系,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协同。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市级交易采购平台。

按照国家对一省一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推进我市药品交易采购平台建设。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平台信息化标准、医保药品分类和编码标准,实现平台、医药企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环节编码的有效兼容与衔接,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发挥平台科学管理、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监测监管、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公共服务等功能作用,构建形成公开透明、规范完整、协同联动、效能效益最大化的全市药品公共交易采购市场。

(二)完善分类采购药价形成机制。

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强化医保药品管理,完善分类采购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竞价、议价、联动全国最低价等方式,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

1.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定,积极推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常态化开展我市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充分、占用医保基金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急抢救药、妇儿及传染病专科药等,开展保供稳价的集中带量采购。由市医保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目录,逐步扩大到医保目录全部品种。对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疗机构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2.议价采购。过渡期内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和暂不符合集中带量采购条件的药品,实行议价采购。其中,属于医保目录药品的,按照“医保部门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市医保部门充分论证后确定议价目录。分批组织医疗机构集中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属于非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结合采购需求量,自行或联合其他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自主议价采购。平台提供全市医疗机构采购成交价相关信息,探索建立第三方药品评价系统,为医疗机构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提供参考。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平台挂网价。

3.限价挂网采购。除国家和我市医保部门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议价采购药品外,其他药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无价格的,按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的均价挂网。尚处于谈判有效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该产品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其他省级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和该产品在其他省级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原则上,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药品制剂规格不得超过3个。加强挂网价格管理,定期开展价格动态调整。

4.备案采购。对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通报”的监管方式,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及结算。建立药品备案采购预警机制,设置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金额5%的预警线。定期开展药品的备案采购情况监督检查,通报相关情况。

5.其他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以外的短缺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重大疫情防控等应急保障药品,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规定通过平台采购。

(三)强化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强化药品交易交收配送和供应保障,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配送按“两票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药品,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积极协调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的采购配送等保障工作。依托平台建立的药品信息全程智能追溯体系,实现药品流向医药机构进销存信息及价格信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四)抓好药品货款结算。

根据国家关于货款结算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行医保预付金制度,即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部门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推进医保支付与药品采购协同。

1.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联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支付。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对暂未纳入集中采购和新入市的医保药品,过渡期内以同企业同品种品规的全国最低价作为药品医保支付限额,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低于全国最低价的,以实际价格结算。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执行。推进价格联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根据药品采购价格适时动态调整。

2.完善医保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和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1.加强药品交易采购监管。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监管,接受各方监督。实行药品供应保障异常监测,对医药企业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依法依约予以处理,开展短缺药品预警分析。对持续采购同通用名同挂网分组价格偏高的药品,加强监测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处理。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定期公布全市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依法依约予以处理。开展“两票制”实施情况的常态化监管。充分利用药品交易采购大数据,开展药品交易、采购、使用、报销分析,为政策制定、产业发展、基金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撑。

2.加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应用。根据药品交易采购情况,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招标采购失信、商业贿赂等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对分别评定为一般失信、中等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的,实施分级惩戒,逐级递进,分别给予书面提醒告诫、自动提示风险、暂停该企业部分或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披露失信信息等惩戒措施,督促医药企业履行遵守药品交易采购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药品交易采购行为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药品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医药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线下交易、结算;不得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违反诚信履约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反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公开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药品交易采购工作在重庆市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上下联动。坚持以全市为单位,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药品采购机制。市医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药品交易采购有关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加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加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政策要求,加强对医药机构的监督指导,强化药品价格监测,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格局。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内部制度,严格工作秩序,规范经办流程,确保药品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管等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廉政风险排查,建立廉洁、高效运行监督机制。市医保局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此前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药品交易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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