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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及办事机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

2.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其他行政文件;

4.区政府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5.区政府机构设置情况;

6.区政府重要会议信息;

7.区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8.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9.区政府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10.法律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cqna.gov.cn);“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在手机微信中搜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公众号,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

2.线下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重庆市南岸区档案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号行政中心A区12号楼,联系电话:023-62988345)、重庆市南岸区图书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联系电话:023-62988155)、重庆市南岸区行政服务中心江南新城中心(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2号楼,联系电话:023-62986525)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

3.其他渠道

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南岸网、南岸报、“南岸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受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号行政中心A区6号楼216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号行政中心A区;收件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401336。

3.传真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23-62812345。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首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并按层级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需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既是重庆市南岸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是重庆市南岸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号行政中心A区6号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62980783(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区级部门、镇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20楼201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2923268)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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