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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获得信贷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成文日期: 2025-05-06
标  题: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商务发〔2025〕18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主题分类: 获得信贷
发布机构: 市商务委
成文日期: 2025-05-06
标  题: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商务发〔2025〕18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合作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              

             

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中小微商贸企业稳健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主体作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注重绩效,风险可控。定期评估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效果,建立风险预警、防控、处置机制,确保风险总体可控。

第四条 持续完善,稳定运行。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持续完善资金池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池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五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称市商务委)会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对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称资金池)进行管理。市商务委授权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负责资金池的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合作银行负责办理“渝贸贷”专项融资业务,协助市商务委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担保机构负责对“渝贸贷”需担保的融资业务进行担保。

资金池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根据“渝贸贷”实际运行情况,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可对资金池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但调整后的资金池规模与存量融资业务余额比例不得低于1:15。“渝贸贷”贷款规模按照资金池规模以1:15的比例放大,贷款余额达到资金池放大比例上限后,由市商务委发出通知,暂停接受“渝贸贷”申请。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商贸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及相关企业可纳入“渝贸贷”政策范围:

1.依法登记注册。

2.生产经营正常。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4.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用系统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银行授信和担保机构担保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渝贸贷”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以及续贷要求等具体标准以市商务委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按程序确定,通过与市商务委签订协议,作为“渝贸贷”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同意履行资金池相关规定。

2.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商贸企业,按协议给予申请企业贷款,并建立贷款期满后方便快捷的展期或转贷机制。

3.在本方案框架下,合作银行应围绕商务领域行业发展特点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企业的贷款产品,优化贷款条件、贷款标准、贷款流程和审批机制。

4.合作银行对发放的“渝贸贷”贷款利率,须给予适当优惠。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5.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意向后,在客户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合作银行授信要求,且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合作银行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程序确定,通过与市商务委签订协议,作为“渝贸贷”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合作担保机构对符合合作银行放贷条件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应给予信用担保。

2.在本细则框架下,合作担保机构配合合作银行完成适合中小微商贸企业的金融产品。

3.合作担保机构对担保的“渝贸贷”信用贷款担保费率,应给予适当优惠,原则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涉农企业按相关规定可享受担保费减免(返还)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4.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意向后,合作担保机构应配合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担保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配合合作银行于收到派单任务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三章 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条 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渝贸贷”业务贷款可选择信用或担保机构担保两种方式发放。资金池以其池内规模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超出资金池规模的风险补偿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按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对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不超过70%,具体比例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银行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当“渝贸贷”贷款业务发生逾期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偿,且及时进行诉讼清收。当取得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合作银行即可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贷款本金按约定比例向资金池申请风险补偿。启动诉讼清收程序后,若贷款本金逾期180天仍未取到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合作银行可根据实际贷款本金余额按约定比例向资金池申请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在资金池清偿后仍应采取有效措施向企业催收债务,合作银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返还资金池垫付的贷款本金,有剩余的用于偿还合作银行利息。

第十二条 对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不超过30%,具体比例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当企业发生逾期风险时,由担保机构于15日内按约定比例先行代偿银行未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向合作银行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向资金池申请按未清偿贷款本金不超过30%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同时,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向借款人追偿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逾期罚息和复利。政银担三方以获得司法机关终本执行法律文书或全额回收贷款为结算时点,对追偿所得开展风险分担清算,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返还资金池垫付的贷款本金,有剩余的按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利息损失。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渝贸贷”启动贷款追偿业务达到10笔,或贷款追偿业务余额达到500万元时,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通知,对资金池予以预警。预警期内,合作银行应重新评估已授信案例,并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信方案经合作银行内部审议通过,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预警解除通知。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渝贸贷”启动债务追偿业务达到20笔,或债务追偿业务余额达到1000万元时,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通知,对资金池予以熔断。熔断期内,合作银行不得再行办理新的“渝贸贷”融资业务,已办理的业务仍按约定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熔断期内,合作银行向企业追偿后,“渝贸贷”债务追偿业务降低至20笔以下、债务追偿业务余额降低至1000万元以下,合作银行可向市商务委申请重新办理新的“渝贸贷”融资业务,市商务委核实同意后重新启动“渝贸贷”运营。

第十六条 贷款合作终止,且所有企业本息结清,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结算完毕后,合作银行应形成“渝贸贷”业务运营报告,提出终止业务合作的申请,报市商务委审批同意。所有合作银行终止合作后,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按程序将资金池余额一次性退回市财政。

第十七条 “渝贸贷”资金池的合作银行为两家及以上时,上述第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有关预警、熔断、重启和终止的触发条件及方法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以与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市商务委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签订《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资金池贷款申请和发放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企业提交申请、市商务委审核企业资格、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尽职调查及贷前调查、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如有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担保机构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通过市商务委官网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模块提交申请,市商务委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向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需担保)提交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需担保)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表后,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资质、信用状况等完成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并在企业贷款申请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合作银行会同担保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当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条件后,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向市商务委发起清偿申请,市商务委审议通过后作出书面清偿决议,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根据书面清偿决议从资金池账户中拨付清偿资金,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资金池清偿后追回的资金,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向市商务委发起资金返还申请,将资金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返还至资金池账户,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池由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银行协助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未经市商务委同意,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不得动支资金池账户资金。资金池账户资金发生变化,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和合作银行应第一时间通知市商务委。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并设立“渝贸贷”业务台账。合作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形成债务违约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商务委报告。合作银行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当期及累计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余额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以报表书面反馈市商务委备案。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牵头,担保机构配合,将上季度当期及累计获贷企业的贷款用途、贷款规模控制、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运行报告提交市商务委。合作银行应从严控制不良贷款率。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委每年根据资金池项下合作银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对资金池进行绩效管理,并根据绩效情况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资质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资金池规模与资金池项下上一年度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1:5。如低于上述比例,市商务委应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予以评估调整,被调整退出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再次申请加入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委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商务委不定期召开会议,了解研究“渝贸贷”实施情况,及时解决资金池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有虚构贸易背景骗贷、已收到货款或风险补偿资金后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新申请的业务不再纳入资金池补偿范围。自发现失信行为起三年内,市商务委取消上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享受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资格。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市商务委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参与资金池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资金池运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发放贷款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等行为,将按规定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造成资金池风险补偿的,将按规定追回已补偿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商务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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