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1-13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渝高法〔2019〕155 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
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1-13 |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渝高法〔2019〕155 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高法〔2019〕155 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就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原则,立足人民法院职能,构建灵活便捷、费用低廉、便民利民、多元选择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人民法院办案压力,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工作措施
(一)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建立健全
1.组织中、基层法院,积极协调党政机关、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民营企业商事纠纷等行业调解组织。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民二庭
2.督促指导中、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市高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文件,切实推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险、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纠纷的多元化解,促进相关领域非诉讼解决纠纷组织的健全,进一步发挥现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民二庭
(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指导
1.督促指导中、基层法院全面落实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相互交流,全面优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创新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
2.督促指导中、基层法院注重类案指导、个案指导、示范指导,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
(三)促进诉调对接平台的规范建设和利用
1.组织中、基层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室,邀请非诉讼调解组织派员驻院(庭)调解,聘用退休法官担任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立案前的委派调解。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立案一庭、民一庭
2.组织基层法院建立速裁(调解)组织,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小额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等案件。根据实际需要,中级法院也可以建立速裁(调解)组织,集中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立案一庭
(四)依法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调解成果
1.督促指导基层法院依法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非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讼引导,促进双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减轻当事人诉累。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立案一庭
2.督促指导中、基层法院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确认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果。
牵头部门:市高法院民一庭、民二庭
三、工作要求
1.要成立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指导、检查落实,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报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情况,密切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司法行政、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机关和仲裁、调解、保监等组织的沟通、衔接,努力解决制约改革的组织配合、社会协同、经费保障等实际困难。
3.要大力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荣昌、万州及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做法,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