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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五项制度 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督察体系

发布时间:2021-09-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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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2日透露,重庆市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五项制度,进一步深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点督察和日常督察“四位一体”督察体系,并配套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提高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这五项制度包括《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驻点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实施细则(试行)》和《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机制》。

其中,日常督察发现和梳理的问题线索,为开展驻点督察、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奠定基础;在日常督察、例行督察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可依程序开展驻点督察、专项督察;驻点督察、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及约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督察跟踪督办。四种督察方式环环相扣,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闭环,构建起全过程、全链条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考核、问责机制。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实施细则(试行)》重点对约谈情形和对象、约谈实施程序、约谈整改要求等方面作了规范和明确。

被约谈方所在单位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编制完成整改方案,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整改情况将纳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系统管理,定期调度整改落实情况。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视情况采取曝光、督察、问责等措施,或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此外,重庆市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梳理形成具有较强规范性、衔接性、操作性的《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机制》,其中明确了市级有关部门配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市级生态环保督察、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移送移交制度等5个方面共18项重点事项的协作方式有关要求,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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