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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发布时间:2021-01-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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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渝教函〔2020〕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公开职责,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9月27日前报我委复核。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深入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的具体举措,对规范基层教育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实现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持续增强。

(三)把握总体要求。各单位应立足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和公众参与等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共包含10个一级事项、36个二级事项。一是政策文件,包括教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二是教育概况,包括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教育统计数据和义务教育学校名录公开。三是民办学校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公开。四是财务信息,包括管理办法、预决算、收费标准等公开。五是招生管理,包括学校介绍、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公开。六是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评优奖励办法、学生申诉及伤害事故处理、优待政策公开。七是教师管理,包括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评优评先、教师职称评审、特岗教师招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公开。八是重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控辍保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体育评价、学校美育评价公开等。九是教育督导公开,包括一般教育督导和义务教育均衡督导公开。十是校园安全,包括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校车使用等公开。

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全部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教育信息提供切实便利,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决策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义务教育工作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进执行公开,及时公布义务教育重点改革任务落实、重要政策执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和取得成效等。推进管理公开,公开本部门义务教育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和主要职能,明确监管事项名称、方式、结果等有关信息。推进服务公开,公开义务教育办事服务事项清单,统一规范服务指南,明确主体、依据、条件、流程、材料、收费、时限、咨询和监督渠道等信息。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义务教育领域重要决策部署、政策规定、规划计划落实情况。

(二)强化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由政府信息制作部门在信息生成同时明确公开属性,公文主管部门会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按程序做好审查,在公文印发时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确保公开属性标注得当。审查后的主动公开信息按照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确保人民群众获悉及时、查阅便捷。准确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切实做好保密检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按照“谁起草、谁预判、谁解读”原则,评估舆论风险,准确及时解读。坚持重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文件报审时,需一并报送宣传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和舆情风险评估情况。文件公布时,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全面介绍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重大政策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专家文章、图解视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形象化、通俗化地加以解读。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

(四)积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民互动。建立健全重要政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义务教育决策事项,应提前发布决策草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利用互联网构建公众参与新模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鼓励积极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通过政府开放日、电视问政、列席会议等方式,不断扩大政民互动交流。

(五)推动公开平台规范管理。参照标准目录内容分类,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教育专栏,优化栏目设置,集中发布教育信息。加强和规范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使用,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程序,落实专人管理、运营和维护,充分发挥其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平台,为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切实便利。

(六)严格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坚持将业务工作与政务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促”,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将教育公开不断推向深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本辖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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