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标题 | 奉节县一宾馆未按公示价格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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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 | 2024-02-14 |
| 留言摘要 | 春节期间,奉节县夔州街道某宾馆普通房标价188元,但实际收费450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 答复日期 | 2024-02-20 |
| 答复内容 | 经奉节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该宾馆违反了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要求宾馆经营者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目前,宾馆已按标价收费,并向消费者退还262元多收的费用。 |
| 答复单位 | 奉节县商务委、奉节县市场监管局 |
| 发布单位 | 重庆市“民呼我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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