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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4-01-23 16:46
发布时间:2024-01-2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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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您了解: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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