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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

发布时间:2023-10-09 06:59
发布时间:2023-10-09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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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以及互动体验服务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自主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我市现行条例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推进重庆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责任落实、疫病防控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提升动物防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介绍,修订后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共七章46条,其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重庆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管体系、健全动物防疫闭环管理机制、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保障、补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细化。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责,细化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的主体责任;在健全动物防疫闭环管理方面,从制定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自主检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方面予以细化。

条例明确,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相关活动中,存在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蔓延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条例对动物防疫数字化建设的细化也是一大亮点。条例从“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链条可追溯”“信息互通与共享”三个方面,明确了提升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互通与共享,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并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健全统一、高效、兼容、便捷的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

在防疫工作保障上,条例强调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其他省区市以及我市各区县之间的动物防疫工作协作,同时要求落实防疫经费、医疗保健津贴、扑杀补偿等保障措施。如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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