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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以上禁露天作业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代替

发布时间:2025-07-2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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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我市各用人单位积极做好高温天气下的生产组织和管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代替。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夏季高温天气,应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除了气温超过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外,气温在37℃至40℃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开展室外露天作业;气温在35℃至37℃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并不得安排加班。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药品等,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劳动者出现中暑等症状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对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通知》还就高温津贴发放作出规定。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还特别规定,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此外,平台企业要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室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业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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