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国内立法、完善可转让货物单证政策配套、加强可转让货物单证司法保障……全国两会期间,重庆代表团提交了一份极为专业的全团建议——《关于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落地推动陆上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呼吁从国家立法、政策配套及司法保障等方面,支持重庆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助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赋予铁路、公路运单等传统运输单证类似海运提单的功能并明确支持电子单证形式。此前,重庆已开始相关探索,成为《公约》出台的策源地。
数据>>>
重庆“一单制”提单大增
截至2025年底——
●重庆累计签发“一单制”提单超4.7万单,其中数字提单超1.3万单
●应用场景从传统国际铁路、铁海2种联运方式拓展至江海、公海、国际公路班车等5种联运方式
●覆盖平行汽车、机械设备等多个品类
2026年1月——
●重庆签发“一单制”提单共1264单,同比增长22.7%
●其中数字提单增长20.2%
不足>>>
新规则还需落地落细
目前,陆上贸易新规则存在若干问题。
国内法与《公约》衔接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民法典、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对陆运及多式联运单证的物权属性、流转规则界定较为模糊,与《公约》制度设计存在差异;
《公约》部分原则性条款需通过国内立法或司法解释细化,但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制定等工作尚未全面启动;
国内现有运输责任体系与可转让货物单证之间仍需进一步适配。
《公约》与实践对接有待深化
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不够健全,缺乏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政策制定、流程优化衔接不够,存在政策碎片化、信息孤岛等问题;
各地在单证标准、应用场景、政策支持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可转让货物单证跨区域流转受阻;
宣传力度不够,外贸、物流企业对《公约》核心内容、制度优势及应用场景了解不深,《公约》制度红利难以快速释放;
单证电子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存在格式不统一、信息不互通等问题,难以适配数字贸易发展需求;
金融机构开发相关融资产品不多、准备不足,影响可转让货物单证实用性。
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强化
可转让货物单证除适用海运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但目前海运提单相关法律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其他可转让货物单证,尚无明确规定;
针对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批注规范、签发标准,以及数字单证法律效力、跨境流转流程等问题,尚未建立完善的规则体系,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可转让货物单证应用提供规则指引。
建议>>>
提请国家层面从三大方面给予支持
针对目前面临的问题,重庆代表团提出以下建议——
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国内立法
建议《公约》签署后,加快履行批准程序,推动《公约》尽早生效;
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国家层面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或者对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担保物权属性、签发主体、流转规则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衔接《公约》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双轨制”解决方案、签发主体范围等核心规定,为《公约》落地提供国内法支撑;
指导重庆等具备条件的地区,从程序性规则或者具体管理规范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探索。
完善可转让货物单证政策配套
建议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委,充分发挥重庆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作用,推动沿线具备实践基础的地区加强协同联动,统一区域内单证标准和实践路径,系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陆上贸易单证市场,提升我国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国际认可度;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参与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等可转让货物单证法律问题研究,为银行将单证纳入合格押品范围提供制度支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基于单证的贸易结算、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创新。
加强可转让货物单证司法保障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系统总结各地区陆上贸易单证创新司法实践经验,适时发布可转让货物单证相关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规定可转让货物单证的裁判规则,高效化解单证相关纠纷,强化司法保障效能。
名词解释>>>
可转让货物单证
货物单证,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货物所有权的象征。如果货物单证可以转让,就意味着货物本身可以转让,也能让这张单证具有信用证结算、融资抵押等金融属性。这类单证也被称为“提单”,以往的国际贸易中,只有海运运单可作“提单”。
多式联运“一单制”
一种创新的物流服务模式,指在多式联运过程中,由经营人签发一份涵盖全程的运输单证,整合铁路、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实现“一次委托、一单到底、一箱到底、一次结算”。
重庆对接《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规则,率先签发该公约项下铁海、铁路、江海联运可转让“一单制”提单(N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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