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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是以行政立法方式构建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利益调控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18 10:59
发布时间:2020-05-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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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出台是中央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构建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法律利益调控机制。”5月17日,市人力社保局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员梁西圣从行政法视角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

梁西圣说,《条例》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同时,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做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

他认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出台是中央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构建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法律利益调控机制,用法治方式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不仅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更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将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主客观等诸多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梁西圣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方式处理社会问题,推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同时,用法治手段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纳入行政权力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及用工单位等各方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维护各方权益,助推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的提升。

有助于形成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机制

《条例》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方式界定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和范围,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顽疾,更有助于形成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机制。

“这意味着,行政权力应当以实现和保障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该行政法规内行使权力、积极作为,既不能任性而为,也不得消极无为,否则将被行政追责。”梁西圣认为,同时,公民权利制约着国家权力的行使,《条例》有助于促进地方政府积极作为,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推进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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