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
据了解,调整范围包括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20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增加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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