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近日,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口径作了进一步细化。
该意见明确了多重用工关系的参保登记和责任主体。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等问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申请时限的最后一日。
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医疗机构作出新增或变更受伤害部位诊断,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应提交新诊断证明及完整病程记录。值得关注的是,在认定结论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依法作出认定决定;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作出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决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工伤职工自身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申请人在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后,作出增加或变更记载受伤害部位的决定,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原鉴定结论作废。
此外,该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工伤待遇保障口径。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用人单位后续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其待遇。
该意见还明确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文书的送达方式。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有关文书,方便各方当事人及时获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结论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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