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本条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其中,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既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也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包租”,是指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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