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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0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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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一)处置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可差额纳税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1.2027年12月31日前,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契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二、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农户,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2024年1月,假设A公司为10户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1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A公司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0.6万元(=10×6%)。

四、支持小额贷款

(一)支持小额贷款增值税免税优惠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二)支持小额贷款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2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八、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沪港、深港股票交易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十一、转让创新企业CDR优惠政策

(一)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一)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债券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十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一)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十五、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

(一)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部分免征印花税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十六、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政策案例:

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笔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6%)。2笔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

方法二:A银行3笔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6%)。2笔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

(二)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12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案例:

2024年第1季度,假设A银行向30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共计300万元(不含税收入)。4月份A银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8万元(=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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