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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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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渠道,提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比例,有效解决“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问题,市高法院发出《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促使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前因实施财产保全而得到妥善化解。

一、简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材料。利害关系人只要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情况紧急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就符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标准,无需因材料不齐而多次跑路。

二、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审查。首先,针对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难”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诉前财产保全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先立案再进行实质审查,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立案。其次,对司法实践中不同意保全“口头通知驳回”甚至“不通知”的情况,规定立案后发现确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书面裁定驳回申请,便于利害关系人进一步寻求救济渠道。第三,为便于上级法院监督,对受理保全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硬性规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备案。

三、加快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较多,不能及时实施保全,受理保全的法院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协调。上级法院可以充分发挥统筹功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筹全市法院力量,保障诉前财产保全的及时执行。

此外,为确保《通知》的有关规定有力有效贯彻执行,《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违反《通知》的责任。《通知》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依法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应当保全而拒不保全,消极或拖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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