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1-13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高法〔2019〕155 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主题分类: | 执行合同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1-13 | ||
标 题: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渝高法〔2019〕155 号 |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通知
渝高法〔2019〕155 号
自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成立以来,全市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诉前财产保全工作,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诉前保全权利,提高诉前财产保全率,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法院应当先立案再审查,不得以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有瑕疵等非法定理由拒绝立案。立案后经审查确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书面裁定驳回申请。
二、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以下要求的,受案法院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
2.需要担保的,提交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材料;
3.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书面说明;
4.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书面承诺;
三、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认为保全可能严重影响被保全人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在必要时听取被保全人的意见,并防止利害关系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影响被保全人基本生活或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利害关系人所称的合法权益有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等予以保障的,也可以准予保全。
五、受理保全法院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备案。
六、诉前财产保全或其他保全案件准予保全后,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较多,难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保全完毕的,受理保全法院可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协调。
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依法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应当保全而拒不保全,消极或拖延采取保全措施,经查证属实的,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