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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23-05-1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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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按上述标准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及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举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2.某按月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货物、跨区转让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23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0万元、跨区转让不动产13万元,则仅需在申报时就不动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免税,在不动产所在地需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举例:

1.某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为50万元,则该纳税人二季度应纳增值税额为50*1%=0.5万元,减免额度为50*2%=1万元。

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收入50万元,则该纳税人二季度应跨区预缴增值税50*1%=0.5万元。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举例:

1.某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现代服务),2023年3月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为200万元,该纳税人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100*5%=5万元,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100-5=95万元。

2.某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生活服务),2023年3月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为200万元,该纳税人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100*10%=10万元,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100-10=9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举例:

1.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3年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举例: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2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2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400万元;如果形成无形资产,2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即400万元在税前摊销。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举例:

某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可享受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居民个人

享受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内地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及买卖香港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内地个人投资者

享受时间:2019年12月5日-2023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

享受时间:2020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用人单位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所有用人单位均可享受分档减缴政策。

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且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可享受免征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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