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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183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4-05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6〕49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183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6-04-05
发布日期 : 2016-04-05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49号


       

       

       

         

         

         

         

       渝府办发〔20164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31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3.91

         

       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1.5疫情分级………………………………………………(4

       1.6预案体系………………………………………………(7

       2组织指挥体系 ………………………………………………(7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3现场指挥机构…………………………………………(8

       2.4专家组…………………………………………………(8

       3预防与预警 …………………………………………………(8

       3.1预防……………………………………………………(8

       3.2预警……………………………………………………(8

       3.3疫情报告 ……………………………………………(10

       3.4疫情确认与公布 ……………………………………(10

       4应急响应……………………………………………………(10

       4.1分级响应 ……………………………………………(10

       4.2先期处置 ……………………………………………(11

       4.3响应措施 ……………………………………………(11

       4.4响应终止 ……………………………………………(13

       4.5应急响应流程图 ……………………………………(13

       5后期工作……………………………………………………(13

       5.1后期评估 ……………………………………………(13

       5.2维护稳定 ……………………………………………(14

       5.3社会救助 ……………………………………………(14

       6应急保障……………………………………………………(14

       6.1队伍保障 ……………………………………………(14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14

       6.3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15

       6.4技术保障 ……………………………………………(15

       6.5卫生防护保障 ………………………………………(15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15

       7附则…………………………………………………………(15

       7.1预案管理 ……………………………………………(15

       7.2预案解释 ……………………………………………(16

       7.3预案实施 ……………………………………………(1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5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5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市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市。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8个以上15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8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上20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2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2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市级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突发动物疫情专项指挥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日常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处置(下设专家组)、疫情监测、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疫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市、区县(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相应级别疫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全市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卫生计生、林业、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预防准备工作,及时向本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突发动物疫情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农委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需经国务院应急办或农业部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应当根据疫情发展的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办或农业部批准。

       3.3疫情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兽医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3.4疫情确认与公布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农业部认定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委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或授权市农委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区县(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疫情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提供指导。

       当疫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4.2先期处置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前,相关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对发病场(户)采取隔离、消毒,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

       对临床症状典型的,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疫情,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专家组临床诊断报告,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4.3响应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时,市、区县(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疫区封锁

       认定发生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的,由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认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农委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市政府发出封锁令。

        4.3.2技术处置

       按规定对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3.3疫情监测

       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4.3.4限制交易

       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4.3.5情况通报

       定时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并与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3.6治安维稳

       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8处置记录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层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汇总。

       4.4响应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后,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

       4.5应急响应流程图

       (见附件2

       5后期工作

       5.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农委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由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一般、较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维护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动物产品的供给,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严厉查处引发疫情的违法行为和借机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

       5.3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防疫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4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配备与使用;提升重庆市动物卫生指挥调度技术平台的装备水平,实现应急处置指挥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卫生防护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根据疫情形势,制订相应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渝办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农委主任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和日常防控、监管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民航重庆监管局、成铁重庆办事处、市港航局和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市总队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重大、特别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市农委: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和防控措施;负责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各级兽医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疫和疫情处置的技术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和储存工作;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严防疫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诊断突发动物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衔接平衡疫情防控体系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筹集、监督使用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和方法研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问题。

       市交委:负责协调高速公路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运送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物资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市商委:在疫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协助查处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利用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疫点(区)封锁、动物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的实施,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指导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环保局: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市政委:依法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负责督促落实广场鸽等市政场所观赏动物的防疫措施;负责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告知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所辖水域、区域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负责组织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市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并通报市农委,及时采取有关防控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

       市工商局: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后的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体育局: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做好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工作。根据需要督促旅游景区暂停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市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及时通报市农委。

       民航重庆监管局、成铁重庆办事处、市港航局:负责组织优先运送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严格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协助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

       重庆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重庆市总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3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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