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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2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6-10-29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6〕220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224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6-10-24
发布日期 : 2016-10-29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2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2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增强行政应诉能力,完善行政应诉机制,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市行政应诉工作面临应诉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异地应诉案件不断增加、应诉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况。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一)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二)不得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一)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面梳理答辩内容,认真制作答辩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依法收集证据依据,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做到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确凿、程序依据合法,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注明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二)不得超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完善行政应诉材料报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效率,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三)严禁不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二)不得拖延或者阻碍生效裁判的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明确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的应诉职责。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要强化行政应诉责任,具体负责证据收集确认、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应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工作统筹。

(二)明确共同被告应诉举证的责任分工。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应诉指导,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八、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注重选拔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中,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水平

(一)落实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行政机关应当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专项用于行政应诉工作,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装备。行政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调查等设施设备,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认真办理并回复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司法机关,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在办理司法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

(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统筹管理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二)完善行政应诉案件统计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等行政应诉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同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本级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十二、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及拒不办理司法建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0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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