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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重庆日报 发布时间: 2026-06-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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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本市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多跨协同、整体智治,锚定“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以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三级治理中心)为支撑,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为牵引,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安全韧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持续提升超大城市本质安全水平。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应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连晴高温、冰冻雨雪、局部大风、强降雨、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燃气、化工、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高层建筑火灾、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其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1.4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体制

2.1.1 指挥机构

设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和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总队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治理中心为市总指挥部提供指挥平台支撑。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其中,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协调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由市公安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协调处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由市委网信办负责。交通、建设、燃气、电力、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对处置。

2.1.2 专项指挥机构

市总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级治理中心为全市提供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多跨协同的指挥平台支撑。

2.1.3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应急预案确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情导控、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 区县层面指挥体制

区县可参照市级设立本级指挥体制。

2.3 基层指挥体制

乡镇(街道)健全“141”基层智治体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本区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区县部门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建立技术指挥官制度,根据有关指挥机构指令,指定技术指挥官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技术指挥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传染病疫情及生物安全风险等开展调查、评估与登记,加强对高层建筑、学校、养老院、大型商超等场所和化工、燃气等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重点区域风险管控清单并在三级治理中心落图,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跨部门风险信息共享与协同防控等机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利用“141”基层智治平台,开展日常巡查、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强化跨区域、跨层级协同联动治理。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市、区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科学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情报信息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推动行业感知设备与数据资源接入三级治理中心,构建统一的全域监测网络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本市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市、区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本市规定,通过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本行政区域各级别预警信息。乡镇(街道)负责接收传递预警信息,落实不同行业(领域)、重点部位临灾针对性预警“叫应”措施。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预警信息发布。对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利用三级治理中心和广播、电视、手机、“双网格”、大喇叭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各级各部门和公众;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和特殊时段,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持续加密监测频次,及时组织分析评估,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和物资、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停止预警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乡镇(街道)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做好现场管控,控制事态发展。村(社区)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3.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发挥“突发事件直报快响”应用紧急信息报送主渠道作用,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建立本市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续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突发事件后,均应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3 响应分级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区县、乡镇(街道)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4 指挥协调

本市突发事件实行分级指挥和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开展指挥调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或者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区县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涉及跨区县的,由有关区县联合应对或者由市委和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超出区县应对能力的,由市委、市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应急物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者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总指挥部统筹下,市级专项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

(2)开展会商研判,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和技战术措施;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4)研究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工作部署;

(5)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6)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8)组织开展善后处置、事件调查等工作。

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者四级应急响应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联合市级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区县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2)研究决定事发地区县提出的请求事项,组织协调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重要事项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3.3.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或者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级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发布信息。

3.3.7 舆论引导

做好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撤销现场指挥部,逐步停止有关应对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突发事件复发。

3.4 事后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或者有关部委牵头组织调查时,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工作。

3.4.3 复盘改进

市、区县、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探索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复盘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补齐短板。

3.4.4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县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县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市消防救援局应当加强本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语言文字、能源、国防科工、移民、林业、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单独或者整合属地有关力量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基层风险防范、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面向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培训,加强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共训共练、资源共享共用和联勤联演,做好安全防护,推进技术交流、能力融合与战法协同,形成整体合力。

4.2 财力支持

市、区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发展巨灾保险,推行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疾控、药监等市级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基地等基础设施和“平急两用”公共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数字化保障

加强三级治理中心平台体系建设,推动典型应用场景贯通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智能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强化综合实战能力。

4.5 通信电力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三断”条件下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建立多形式“叫应”渠道,强化灾害预警信息的通达覆盖能力。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依法开展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通过高铁、航空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应急绿色通道和应急救援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机制。

4.7 科技支撑

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鼓励支持应急产业发展。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区县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高效应对。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市、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组织编制。各地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牵头编制部门按程序商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各级各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公众应急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针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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