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怎样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18-06-01 09:00
发布时间:2018-06-01 09:00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问: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怎样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