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部门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0 20:19
发布时间:2026-03-10 20:19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国有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暂行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国有投资基金包括政府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的国企投资基金,是政府运用股权投资工具、引导资源配置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市市级与区县层面均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国有投资基金,在服务重大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基金定位不够清晰、布局有待优化、市场化活力需进一步激发等问题。制定《暂行办法》,既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促进国有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暂行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暂行办法》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国有定位、绩效导向。发挥国有投资基金耐心资本、长期资本的功能作用,在培育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上体现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基金设立、投向等方面的统筹,强化基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调动管理人积极性。通过健全治理机制、强化激励约束等方式,更好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严格落实预算、国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规定,规范国有投资基金设立、运作、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的设立、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基金的终止和退出、基金的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基于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投资基金的国有出资属性,《暂行办法》首次在全市层面将两者一并纳入管理范围,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其中,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投资基金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明确设立程序。出资设立国有投资基金,涉及资金规模较大、存续时间较长,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当审慎决策,《暂行办法》对设立程序予以明确。市级和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还应报市政府备案;考虑到县级的资源禀赋与财力实际,要求县级政府新设基金提级报市政府审批。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原则上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团决策程序,并按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明确基金投向。由于出资来源与目的不同,政府投资基金与国企投资基金在投向上各有侧重。政府投资基金来自政府出资,更加注重政策引导,主要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国企投资基金来自国企出资,侧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为企业长远发展服务,应当立足国有企业主责主业进行投资。

四是优化基金布局。一段时间以来,基金领域存在扎堆热门赛道、投资领域“同质化”现象,有的甚至加剧区域间恶性竞争,影响营商环境,造成资金浪费。《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针对一些区县“三保”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要求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地区,不得安排资金新设政府投资基金,把预算资金用在刀刃上。同时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指导,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五是强调市场化运作。股权投资领域市场化程度高,专业性较强,市场化运作至关重要。《暂行办法》明确,原则上应当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健全国有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目标综合实现情况;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六是容忍正常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长周期特征,过于注重短期财务回报,不利于国有投资基金功能作用发挥。为推动基金管理人敢投、敢退,《暂行办法》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同时,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耐心资本作用,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对创业投资类基金给予更高的风险容忍度。

七是加强管理监督。国有投资基金规模较大,管理链条较长,运行机制较复杂,加强管理监督十分必要。《暂行办法》要求国有投资基金强化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同时,综合运用定期报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国有投资基金的监督。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