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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不服学校处分可申诉

发布时间:2023-02-01 13:21
发布时间:2023-02-0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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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政府在官网发布了《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均可提起申诉。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办法》规定,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学生自收到复查决定书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技工学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提交包括申诉书,内容包括学生、学校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申诉日期,并由学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学校出具的复查决定书或者学生曾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证据;学校出具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申诉期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或者申诉处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经学生申请,学校或者申诉处理机关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学校不得因学生提起申诉而加重处理或者处分。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申诉处理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申诉处理机关逾期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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