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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管理篇

答:《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指的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一般为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建成区,具体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划定文件为准。根据我市现行规定,在禁用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答:电动机械也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范畴,也需要进行编码。
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是我国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指明了未来几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结合我市《美丽重庆建设行动计划》《重庆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内容,市政府印发了《实施方案》,为我市未来几年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明确了目标和任务。
《实施方案》的工作范围为重庆市全域。其中重点区域包括中心城区及渝西地区全域,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及其他部分区县的有关区域,即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等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所在街道(镇)。
《实施方案》对标《行动计划》明确了10条重点内容,包含1条总体要求和9条具有重庆辨识度的专项行动。总体要求提出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系统推进“治气”攻坚战的工作重点,并明确重点区域和各阶段的重点目标任务。9条专项行动包括“产业产品绿色转型升级行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行动”“移动源大气综合治理提升行动”“深度治理和精细化管控行动”“扬尘焚烧油烟等面源治污行动”“预警预报和联防联控提升行动”“‘治气’智能化精准化建设行动”“地方标准和经济政策激励行动”及“空气质量共保共治全民行动”,分别从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调整、多污染物减排、扰民问题化解、污染应急应对、数智科技支撑、政策保障和落实各方责任等方面,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协同开展“治气”攻坚。
《重庆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以“33618”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为重点,推动大气治理、减污降碳、绿色转型、能级提升。并提出“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开展分级管控”“推动水泥、化工等重点领域用能设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现能效提升”“推动重点区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企业整合升级”“加快推进汽车摩托车配件、印刷包装、汽修、家具等行业中小微企业集聚区规范发展”“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完成油库及化工企业储罐密封性提升改造”“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等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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