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公共交通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发〔2019〕17号)规定,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按照《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有关要求,对于客流较少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优化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客运服务供给,提升服务的便利性,打造“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组织模式;鼓励通过电话预约、网络平台一键叫车等方式,为农村地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叫车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务工、赶集、农忙、假日探亲等需求,可以通过加密既有客运班线服务频次、开行定制客运线路、提供包车服务等方式,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式出行需求,构建日常出行有效覆盖、重点时段专项保障的农村客运出行服务系统。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按照《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有关要求,各地要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农村客运安全风险摸排辨识,落实好农村客运班线联合审批机制。加强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和备案的途径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并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客运班车如有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情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如果您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们投诉举报,我们将转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