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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

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发现“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公路运输通道等情况的,要通过严肃通报、约谈等形式,督促立即整改;对保通保畅工作不力、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中断、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和备案的途径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并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客运班车如有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情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如果您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们投诉举报,我们将转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问题所涉危险驾驶行为建议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同时,建议将具体投诉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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